18.立法機關制定法律,限制人權,應考量人權利益之減損及公共利益之增加情況,此為憲法理念中之:
(A)比例原則
(B)公益原則
(C)法律保留原則
(D)程序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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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77), B(787), C(209), D(51), E(0) #131592

詳解 (共 3 筆)

#436254
比例原則原發展自德國警察行政法,二戰後擴張適用到憲法領域,提升成憲法規範原則,也用來審查法律合憲性。其又分為三個派生原則:
一、適合原則:要求限制人權手段,須適合於公益目的達成
二、必要原則:要求限制人權手段,須選擇對人權限制最小的手段,又稱為最小侵害原則
三、狹義比例原則:要求不能用犧牲過大人民私益之手段,追求一個較小的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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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410
減損、增加→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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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7080

應考量人權利益之減損(私益)及公共利益之增加情況(公益)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私益),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公益)

   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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