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警察對於瘋狂之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之危險時,得採取「管束」作為。該「管..-阿摩線上測驗
2F 小明 小五上 (2021/03/0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 章 即時強制: 人的管束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9 條 (即時強制,得管束人,酒、狂、殺、暴、他) I.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II.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