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農業金融機關,應就每年度所獲純益提撥一部分充作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 事業費,指全國農業金庫依農業金融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提撥之各 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百分之多少?
(A)5%
(B)10%
(C)15%
(D)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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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2885), C(263), D(527), E(0) #2135078

詳解 (共 5 筆)

#5217506

農會法 第 40 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款所稱農業金融機關,應就每年度所獲純益提撥一部分充作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指全國農業金庫依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撥之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


農業金融法 第 24 條

全國農業金庫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再就其盈餘提列百分之四十為法定公積,必要時得酌提特別公積後,如尚有餘額,連同以前年度保留盈餘,依下列比率分配之:

一、股息及紅利:百分之八十。

二、相互支援基金:百分之五。

三、各級農、漁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農會百分之十、漁會百分之三。

四、員工酬勞金: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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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8954
第 24 條
全國農業金庫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再就其盈餘提列百分之四十為法定公積,必要時得酌提特別公積後,如尚有餘額,連同以前年度保留盈餘,依下列比率分配之:
一、股息及紅利:百分之八十。
二、相互支援基金:百分之五。
三、各級農、漁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農會百分之十、漁會百分之三。
四、員工酬勞金:百分之二。
前項第二款所定相互支援基金,以用於對經營不善信用部之財務支援為限;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規定,由全國農業金庫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法定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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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0129
第38條 第五點

農業金融機構,應就每年度所獲純益撥出一部分,充作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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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8545
依據農會法第38條:五、農業金融機關,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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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0436
第 24 條 全國農業金庫於完納一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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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0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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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38條第5項 五、農業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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