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關於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罪的「強暴」概念之敘述,下列何者屬之?
(A)甲於警察臨檢時,毀損呼氣酒精測試器
(B)甲於警察臨檢時,大哭大鬧
(C)甲於警察臨檢時,以髒話咒罵警察
(D)甲於警察臨檢時,拒絕告知姓名及年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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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6), B(6), C(68), D(11), E(0) #2902617
統計: A(1166), B(6), C(68), D(11), E(0) #2902617
詳解 (共 5 筆)
#6185328
刑法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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