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關於法院裁定拘提管收聲請案件之抗告,下列何者有誤?
(A)義務人提起抗告,拘提管收之執行應即停止
(B)抗告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C)准拘提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者,其執行應即停止
(D)義務人不服法院准拘提管收之裁定,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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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0), B(254), C(66), D(109), E(0) #313340

詳解 (共 3 筆)

#3810853

行政執行法 17條

抗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但准拘提或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
廢棄者,其執行應即停止,並將被拘提或管收人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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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 (重點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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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3312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第10項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第11項
抗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但准拘提或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者,其執行應即停止,並將被拘提或管收人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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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8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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