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不是勘選為農地重劃區之原因?
(A)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工作
(B)耕地散碎不利於應用機械耕作
(C) 農地遭受重大災害
(D)新訂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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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2), C(20), D(181), E(0) #969427

詳解 (共 1 筆)

#1518749



第六條 (重劃區勘選之應循規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就轄區內之相關土地勘選為重劃區,擬訂農地重劃計畫書,連同範圍圖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農地重劃:
  一、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灌溉、排水者。
  二、耕地散碎不利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應用機械耕作者。
  三、農路、水路缺少,不利於農事經營者。
  四、須新闢灌溉、排水系統者。
  五、農地遭受水沖、砂壓等重大災害者。
  六、舉辦農地之開發或改良者。
  農地重劃區之勘選,應兼顧農業發展規劃與農村社區建設,得不受行政區域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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