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節重大者~所以不可能是最輕的處分A
(A)申誡(B)解聘(C)停聘(D)不續聘
依據現行<教師法> 修法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
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18. 教育基本法第八條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