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是甲,乙只是普通人,所以收受賄絡沒有瀆職罪問題。
丙跟乙行求、期約跟交付賄賂,也不會成立行賄罪,因為乙根本不是公務員。
但如果甲也同意,讓乙去收錢,由於是刑法第121條跟第122條是純正身份犯,所以乙可以依照刑法第31條第一項成立共同正犯。
180.甲為某縣政府依法令任命之官員,主管違建查處業務,其妻乙為專職家庭主婦。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