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有關障礙類別的鑑定主要由醫師診斷..-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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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109已上榜_感謝阿摩,堅 大一下 (2018/12/12)
名 稱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102 年 09 月 02 日 . 第 7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肢體障礙,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者。 前項所定肢體障礙,應由專科醫師診斷;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先天性肢體功能障礙。 二、疾病或意外導致永久性肢體功能障礙。 . 第 7-1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腦性麻痺,指腦部發育中受到非進行性、非暫時性之腦部損傷而顯現出動作及姿勢發展有問題,或伴隨感覺、知覺、認知、溝通、學習、記憶及注意力等神經心理障礙,致在活動及生活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腦性麻痺,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 第 8 條 ...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