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規定,下列何者有誤..-阿摩線上測驗
![]() | 11F chi 國一上 (2024/04/08)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專業團隊,由普通教育教師、教保服務人員、特殊教育教師、輔導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及護理人員、職業重建、視覺功能障礙生活技能訓練及輔具評估等人員組成,依學生或幼兒需求彈性調整,以合作提供統整性之服務。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專業團隊人員應具備各該專業人員法規所定之資格。
第 5 條
專業團隊應由學校主要負責身心障礙學生教學與輔導之教師主責團... 查看完整內容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專業團隊,由普通教育教師、教保服務人員、特殊教育教師、輔導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及護理人員、職業重建、視覺功能障礙生活技能訓練及輔具評估等人員組成,依學生或幼兒需求彈性調整,以合作提供統整性之服務。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專業團隊人員應具備各該專業人員法規所定之資格。
專業團隊應由學校主要負責身心障礙學生教學與輔導之教師主責團隊運作,其他專業團隊成員以合作諮詢等方式,提供其有關個案評估、個別化教育計畫目標訂定、課程與教學規劃、環境設施設備改善、輔具購置及運用、轉銜輔導等服務,並協助追蹤調整之。幼兒園得指定專人主責團隊運作。
前項專業團隊合作及運作程序如下:
一、由專業團隊成員共同討論個案後進行評估,或由專業團隊成員分別評估個案後共同討論,再由主責教師或受指定專人彙整,做成評估結果。
二、由專業團隊依前款評估結果,與個案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溝通意見,以決定教育及相關服務之重點及目標,並完成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
三、由主責教師或受指定專人在其他專業團隊成員之諮詢及協助下,主責個別化教育計畫之執行與追蹤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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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F 快樂讀書 高三上 (2024/05/29)
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1121208) (A)第 2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幼兒園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下列支持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一、評量支持服務:篩選、鑑定、教育及支持服務需求評估、安置適切性評估等。 二、教學支持服務:課程教學設計與調整、教材、教法、教具、班級經營、情緒及行為輔導及學習評量等。 三、行政支持服務:行政運作輔導、實施指導或示例、資源整合、教師專業發展等。 (B)第 8 條 辦理特殊教育支持服務與專業團隊運作所需經費,由各校及各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及幼兒園專業團隊運作所需之人力、經費等資源,並適用於... 查看完整內容 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1121208)
(A)第 2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幼兒園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下列支持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一、評量支持服務:篩選、鑑定、教育及支持服務需求評估、安置適切性評估等。
二、教學支持服務:課程教學設計與調整、教材、教法、教具、班級經營、情緒及行為輔導及學習評量等。
三、行政支持服務:行政運作輔導、實施指導或示例、資源整合、教師專業發展等。
(B)第 8 條
辦理特殊教育支持服務與專業團隊運作所需經費,由各校及各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及幼兒園專業團隊運作所需之人力、經費等資源,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依各直轄市、縣(市)歷年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人數,調整補助經費。
(C)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專業團隊,由普通教育教師、教保服務人員、特殊教育教師、輔導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及護理人員、職業重建、視覺功能障礙生活技能訓練及輔具評估等人員組成,依學生或幼兒需求彈性調整,以合作提供統整性之服務。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專業團隊人員應具備各該專業人員法規所定之資格。
(D)
專業團隊應由學校主要負責身心障礙學生教學與輔導之教師主責團隊運作,其他專業團隊成員以合作諮詢等方式,提供其有關個案評估、個別化教育計畫目標訂定、課程與教學規劃、環境設施設備改善、輔具購置及運用、轉銜輔導等服務,並協助追蹤調整之。幼兒園得指定專人主責團隊運作。
前項專業團隊合作及運作程序如下:
一、由專業團隊成員共同討論個案後進行評估,或由專業團隊成員分別評估個案後共同討論,再由主責教師或受指定專人彙整,做成評估結果。
二、由專業團隊依前款評估結果,與個案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溝通意見,以決定教育及相關服務之重點及目標,並完成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
三、由主責教師或受指定專人在其他專業團隊成員之諮詢及協助下,主責個別化教育計畫之執行與追蹤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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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F 114我很棒,擺脫命運 研二上 (2024/06/13)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專業團隊,由普通教育教師、教保服務人員、特殊教育教師、輔導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及護理人員、職業重建、視覺功能障礙生活技能訓練及輔具評估等人員組成,依學生或幼兒需求彈性調整,以合作提供統整性之服務。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專業團隊人員應具備各該專業人員法規所定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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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規定,下列何者有誤..-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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