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法律保留:剝奪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事項應以法律明文規定。
有關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並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應依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憲法第二十三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六條均有明定。
是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法律定之,屬於憲法上法律保留事項(絕對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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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保留:人身自由(提審制度)
絕對法律保留:死刑、自由刑(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請求權消滅時效
相對法律保留(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憲法第10~23其他自由權利
非屬法律保留(法律概括授權或依職權):細節性、技術性之次要事項
17 消滅時效制度為何種層級之法律保留?(A)憲法保留
(B)絕對法律保留
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形成權的除斥時間皆於法律明定,不再贅言。(C)相對法律保留
以法律或命令定之,如干涉行政除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等之外及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之給付行政。(D)非屬法律保留
行政措施涉及細節、技術性之事項者,不須以法律直接規定,主管機關以命令發布施行為必要之規範,影響人民程度輕微或略微不便,尚非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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