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偵辦性侵害案,對犯罪嫌疑人施以身體檢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
3F Sealion200610 高一上 (2019/04/30)
刑訴法205-2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刑訴法205-1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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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Lucy 大二下 (2022/07/09)
刑事訴訟法 第 205-1 條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C) 前項處分,應於第204條之1第2項許可書中載明。 第 205-2 條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A)(D) 犯罪偵查手冊 第143點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