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六條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n,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手銬、捕繩:
一、有抗拒之行為時。
二、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逃亡或有逃亡之虞時。
四、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4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使用武器及其他必要器械,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