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對於海巡人員之用槍時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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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國鑫 高一上 (201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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倩倩 國三上 (2018/07/16):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7條,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刀或槍: 一、巡防機關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三、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遭受危害時。 四、持有凶器有滋事之虞者,經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五、對涉嫌走私、非法入出國或違反其他法律之人員或運輸工具,依法執行緊追、登臨、檢查、搜索、扣押、逮捕或驅離,其抗不遵照或脫逃時。他人助其為上述行為者,亦同。 六、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有事實足認其承載人員,有藉該次航行觸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經命其停止航行、回航,而抗不遵照,為阻止其繼續行駛時。 七、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刀或槍不足以強制或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砲以外之其他器械。 | 檢舉 | ||||||||||||||||||||||||||||||||||||
笑笑楊 幼兒園下 (2018/07/26):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七條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刀或槍: 一、巡防機關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三、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遭受危害時。 四、持有凶器有滋事之虞者,經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五、對涉嫌走私、非法入出國或違反其他法律之人員或運輸工具,依法執n行緊追、登臨、檢查、搜索、 扣押、逮捕或驅離,其抗不遵照或脫逃時。他人助其為上述行為者,亦同。 六、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有事實足認其承載人員,有藉該次航行觸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經命其停止航行、回航,而抗不遵照,為阻止其繼續行駛時。 七、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刀或槍不足以強制或n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砲以外之其他器械。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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