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之標價有採購法第58條所稱標價偏低之情形時,即應繳納差額保證金。
(B)最低標廠商總標價在底價以下,但未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機關得予接受。
(C)最低標廠商總標價有採購法第58條所稱標價偏低之情形,得逕請廠商於5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未提出者,不退還押標金。
(D)總標價未偏低但部分標價偏低者,仍適用採購法第5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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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8), C(11), D(95), E(0) #3302748

詳解 (共 1 筆)

#6253276
第 30 條
廠商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擔保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標價偏低者,擔保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之差額,或為總標價與本法第五十四條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之差額。
二、部分標價偏低者,擔保金額為該部分標價與該部分底價之百分之七十之差額。該部分無底價者,以該部分之預算金額或評審委員會之建議金額代之。
三、廠商未依規定提出差額保證金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
差額保證金之繳納,應訂定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其有效期、內容、發還及不發還等事項,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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