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規定,警察為維護治安,對曾犯特定犯罪者,..-阿摩線上測驗
3F gogoro 國三下 (2021/01/03)
答:D 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 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人罪者。 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者。 三、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者。 四、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或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 六、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者。 七、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或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罪者。 八、曾犯刑法第... 查看完整內容 |
4F 小明 小五上 (2021/05/2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2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2 條 I. 依本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 一、曾犯刑法第271條或第272條之殺人罪者。 二、曾犯刑法第328條至第332條之強盜罪者。 三、曾犯刑法第325條至第327條之搶奪罪者。 四、曾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17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放火罪者。 五、曾犯刑法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至第227條、第228條或第229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 六、曾犯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者。 七、曾犯刑法第347條或第348條之擄人勒贖罪者。 八、曾犯刑法第320條或第321條之竊盜罪者。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