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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7甲有A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下列關於乙之權利及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乙得於A地上建築房屋
(B)乙得以其權利設定抵押權
(C)乙以支付地租為要件
(D)乙得讓與其權利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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伶芬 國一下 (2018/06/16)
(A)民法832條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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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tupid kitten 大一上 (2018/09/18)

第832條(普通地上權之定義)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第834條(地上權之拋棄權利)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第838條(權利之讓與)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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