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要最輕本刑3年以上嗎?339或346並未符合標準吧?有人能解釋一下嗎? 莫非算組織犯罪?
回dummyWu~
339是列舉規定,因此無需滿足最輕三年的條件
第 5 條第一項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預備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預備暴動內亂罪或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百九十...
第 5 條第一項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預備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預備暴動內亂罪或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之行賄罪。四、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條之罪。五、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之罪。六、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罪。七、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或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八、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十、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或第四十七條之二之罪。十一、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二之罪。十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十三、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後段、第六條或第十一條第三項之罪。十五、陸海空軍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五項、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八條第五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罪。十六、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十七、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十八、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之罪。
7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人觸犯特定犯罪,危害社會秩序情節重大..-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