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小安為持有鑑輔會智能障礙資格之學生,但學校發現她的學習表現更接近學習障礙..-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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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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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Kai 大三下 (2019/04/21)
第 23 條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 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 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前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應檢附個別化教育 (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第 21 條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依轉介、申請或推薦,蒐集相關 資料,實施初步類別研判、教育需求評估及綜合研判後,完成包括教育安 置建議及所需相關服務之評估報告。 前項鑑定,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 會)應於每...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