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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教唆 阿不就以特定之罪的共犯論阿 樓上有什麼問題
個人見解上一題因為侵占罪為不純正身分犯,有分無特定身分的普通侵占罪和特定的業務侵占罪,故適用刑法31第二項,無特定關係之人以通常之刑論而這一題洩漏業務秘密罪為純正身分犯,只有特定身分者始成立該罪,故適用刑法31第一項,無特定關係之人以該罪之正犯或共犯論刑法第31條
43. 甲為精神科醫師,某日甲之不具醫師資格的同居女友乙唆使甲洩漏其病患丙之病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