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不是只能依「實務見解」嗎?
就是依照第31題第1項啊
為什麼(B)也給分?
爭點:不具備身分之人,能否成為純正身分犯之正犯?
背景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二項
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上侵占罪)
雙重身分犯:
純正身分犯:業務身分
不純正身分犯:持有關係
(實務):若行為人有〖共同行為決意、共同行為分擔〗仍可依照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成立「業務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茲有附言者,擬制身份者(乙)仍然可以依照第三十一條但書減輕其刑。
(德派學說):無身份關係者不可能成立該罪之正犯,故乙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之「普通侵占罪之教唆犯」
查了一下中央造幣廠,他們答案確實是給BD
有可能當年有人釋疑,或是出題者自己覺得不完善,所以給BD對
42. 甲女是某知上市公司的會計兼出納人員,其同居男友乙因股票套牢,慫恿甲暫時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