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為某市政府之地政事務所公務員,因工作態度不佳,屢受民眾抱怨,並影響該公..-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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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最終目標--111年度上岸 國一下 (2021/08/23)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186號判例表示:「若其他人所交付之物並非基於行賄行為,則其物即非賄賂,自無收受賄賂之可言。」顯然於判斷對價關係存否,以決定是否為賄賂時,是以主觀上有無行賄意思為判斷之基礎。於個案中審查對價關係存否時,往往未就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對價關係進行判斷,而僅就客觀情事是否足以認定對價關係存否表示意見。 然而,部分最高法院判決極為明確地由不同面相闡釋對價關係應由行為人主觀意思認定之見解,例如86年台上字第5603號判決、94年台上字第3187號判決、98年台上字第7793號判決。 參考來源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1704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