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9. 甲為某市政府警察局承辦採購業務之專員,乙為經營警察勤務使用器材或警械器材之 業者,乙為了標得該縣所發包之警械器材採購案,乃準備禮金新台幣100萬元欲送給甲, 甲與其弟弟丙商量後,由非公務員之丙收受該禮金,致原本不應該由乙得標者,卻促 成乙標得該採購案。請問:依據我國普通刑法之規定及實務之見解,甲、乙、丙三人 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A)甲構成刑法第122條違背職務收賄罪之教唆犯,乙構成刑法第122條違背職務行賄罪 之幫助犯,丙構成刑法第122條違背職務收賄罪
(B)甲、乙、丙三人構成刑法第122條違背職務收賄罪之共同正犯
(C)甲與丙二人構成刑法第122條違背職務收賄罪之共同正犯,乙構成刑法第122條違背 職務行賄罪
(D)甲構成刑法第122條違背職務收賄罪,乙無罪,丙構成刑法第122條違背職務收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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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大三下 (2020/08/03)
第 28 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第 31 條丙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第 122 條甲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ง •_•)ง 大三下 (2020/07/07)

甲與丙成立第122條I違背職務收賄罪之共同正犯:

實務見解:

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無身分之人依據第31條第1項,擬制為正犯(28)。

學說見解:

不具備身分者不能成立純正身分犯之正犯。應僅成立幫助犯。

→無身分之人不成立正犯,僅成立共犯(29.30)。

乙構成第122條III違背職務行賄罪:

對向犯為必要共犯,不成立共同正犯(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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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給我一對翅膀 高一下 (2024/05/28)
比較的話 可以慢慢刪去 最後留下c
但乙正確來講應該是122條3項吧
這題有漏洞
122條  主體有公務人員和一般人

49. 甲為某市政府警察局承辦採購業務之專員,乙為經營警察勤務使用器材或警械器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