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章所明定之責任人,在性質上計有:1.為本身之行為應負責任者 2.為他人之行為應負責任者 3.對物之狀況應負責任者 4.第三人經警察要求應負責任 者。
(A)1、2
(B)1、3
(C)2、3
(D)3、4。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09), B(429), C(60), D(14), E(0) #313751
統計: A(1409), B(429), C(60), D(14), E(0) #313751
詳解 (共 3 筆)
#1182669
違序行為人、轉嫁罰
46
0
#5977811
第 10 條
未滿十八歲人,心神喪失人或精神耗弱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疏於管教或監護,致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除依前兩條規定處理外,按其違反本法之行為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但其處罰以罰鍰或申誡為限
未滿十八歲人,心神喪失人或精神耗弱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疏於管教或監護,致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除依前兩條規定處理外,按其違反本法之行為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但其處罰以罰鍰或申誡為限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