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修法前對於教唆犯採取嚴格從屬原則 ~ 三個要件:構成要件+違法+有責性(有責任能力)
舉例: 甲精神病患追逐路人乙,丙看到且提供刀子給精神病患砍傷路人乙
.............. 丙不論罪,因為甲精神病患不符合"有責性"
95年修法後對於教唆犯採取【限制從屬】原則 ~ 兩個要件: 構成要件 +違法
以上例子,甲要論罪。不用管教所犯是精神病患,或正常人但年紀還小(例如8歲)
32 下列關於刑法上的教唆犯之敘述,何者為錯誤?(A)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