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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5 有關數罪併罰方式的陳述,下列何者錯誤?
(A)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B)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C)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於各褫奪公權宣告中之最長期以上,各褫奪公權宣告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褫奪公權之期限
(D)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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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e Li 高三下 (2011/06/09)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1F
olra 大二上 (2018/09/07)

刑法第51條於104年12月17日有修正,已刪掉「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沒收以前是從刑,現在是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

故答案應改為(C)(D)

12F
心想事成 國一下 (2019/09/16)

第 40-2 條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D沒問題

13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1/05/11)

(A)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 正確。(刑法§51 ⑤)

(B)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正確。(刑法§51 ②)

(C)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於各褫奪公權宣告中之最長期以上,各褫奪公權宣告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褫奪公權之期限 → 錯誤。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刑法§51 ⑧)

(D)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 正確。(刑法§40-2 I)


《中華民國刑法》第40-2條第1項:「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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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有關數罪併罰方式的陳述,下列何者錯誤?(A)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