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限期公文發文使用日數之計算,若逾越來文所訂期限,應如何計算?
(A)以三日計算
(B)以一星期計算
(C)以一個月計算
(D)以實際處理日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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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70), C(12), D(1447), E(0) #1843113
統計: A(94), B(70), C(12), D(1447), E(0) #1843113
詳解 (共 2 筆)
#3253573
七十九、 各類公文處理時限之計算標準如下:
(一) 公文處理時限,除限期公文、專案管制案件、監察案件、人民申請案件、訴願案件或其他依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不含假日。
(二) 一般公文發文使用日數:
1、一般公文自收文次日或交辦日起至發文日止,所需日數扣除假日。
2、限期公文於來文所訂或規定期限內辦結,未超過 6 日者,扣除假日以實際處理日數計算,超過 6 日者,以 6 日計算;逾越來文所訂或規定期限辦結,以實際處理日數計算。
(三) 專案管制案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監察案件、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願案件之計算基準,於規定處理時限內辦結者列為「依限辦結」,超過規定處理時限辦結者列為「逾限辦結」。
(四) 處理時限以時為計算基準者,自收文之時起算;以半日為計算基準者,以收文次日起算,但收文當日辦結者,以半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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