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多少年?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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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21), C(1403), D(96), E(0) #1843085

詳解 (共 4 筆)

#3253383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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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8483
這題可以用一個點下去記有做過超商的應該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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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8515
勞動基準法 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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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8532
請問,這是事務管理手冊的範圍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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