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非公務調派車輛之用途? (A)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B)私人行..-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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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Li Si 大四下 (2019/03/04)
十八、各機關事務單位調派車輛,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仍須按日填報行車紀錄,經首長或指定人員簽章,以為核銷油料之依據。 (二)調派車輛用途如下: 1.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2.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3.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4.其他緊急事故。 (三)集中調派之公務車輛,駕駛人必須取得派車單(附件二)方得開車,並詳細記載行車紀錄及加油數量於派車單上,使用完畢後,請使用人於派車單上簽證,交還車輛管理員,以備查核,如係緊急調派經管理員以電話通知者,亦應補辦此項手續。 (四)各機關人員,因直系親屬婚、喪或配偶父母喪葬,申請借用汽車,在不妨礙公務原則下,事務主管得核准借用,惟所需油...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