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5下列何者不是行政程序法所規定行政機關調查事實的方法?
(A)詢問證人
(B)實施勘驗
(C)拘提不合作之人到場說明
(D)送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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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0), C(273), D(1), E(0) #1423985

詳解 (共 1 筆)

#1619700

依行政程序法

第39條第1項: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第40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第41條: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以書面為鑑定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第42條: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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