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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四等/鐵路員級◆行政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9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
(A)行政主體
(B)行政機關
(C)行政單位
(D)內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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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chucy 高二上 (2015/08/18)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受託行使公權力.....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翁碩橿 國一下 (2012/03/04)

行政主體可分為廣狹二義:
1.狹義之行政主體,指行政法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具有一定職權且得設置機關以便行使,並藉此實現其行政上任務之組織體,其前提須具有法律上之人格。
2.廣義之行政主體,不以具有公法人地位為條件,凡公法上之獨立組織體,有特定職權得設立機關或置備人員,以達成其任務者,均屬之。

1.狹義之行政主體之例:有公法人地位之組織,如國家、縣、鄉鎮、不同層級之市、農田水利會。
2.廣義之行政主體之例:有公法人地位之組織,如國家、省、縣、鄉鎮、不同層級之市、農田水利會固屬行政主體,不具公法人地位之機關、學校或其他營造物等,亦為行政主體。

行政機關之意義:
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狹義的行政主體

行政機關之例:同狹義之行政主體之例。

29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