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7 關於共同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就他人間之訴訟,對其訴訟標的之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如未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 辯論終結前,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者,即不得再另行起訴
(B)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合法上訴,其上訴效力及 於全體
(C)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有訴訟裁定停止之原因者,法院應依職權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期間最長以 4 個月為限
(D)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 應依職權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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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19/06/16)
(A)就他人間之訴訟,對其訴訟標的之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如未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 辯論終結前,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者,即不得再另行起訴 僅不得提起主參加訴訟(參民訴法第54條),但得另行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參民訴法第507-1) (B)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合法上訴,其上訴效力及於全體→正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1項規定,有利行為效力及於全體,且因.....看完整詳解
2F
ckvhome 高二上 (2019/03/30)

(A)就他人間之訴訟,對其訴訟標的之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如未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 辯論終結前,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者,即再另行起訴,僅不得提起主參加訴訟(參民訴法第54條)

(B)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合法上訴,其上訴效力及 於全體(參民訴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

(C)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有訴訟裁定停止之原因者,法院應依職權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期間最長以 4 個月為限為作限制(參民訴法第55、56條)

(D)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 應依職權得依原告聲請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參民訴法第56條之1第1項第1款)


4F
Ommmmm 高三上 (2021/09/02)

(A)就他人間之訴訟,對其訴訟標的之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如未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 辯論終結前,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者,即不得再另行起訴

第 54 條 就他人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一、對其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二、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準用第五十六條各款之規定。 第 507-1 條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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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關於共同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就他人間之訴訟,對其訴訟標的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