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關於共同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就他人間之訴訟,對其訴訟標的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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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ckvhome 高二上 (2019/03/30)
(A)就他人間之訴訟,對其訴訟標的之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如未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 辯論終結前,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者,即得再另行起訴,僅不得提起主參加訴訟(參民訴法第54條) (B)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合法上訴,其上訴效力及 於全體(參民訴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 (C)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有訴訟裁定停止之原因者,法院應依職權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期間 (D)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 |
4F Ommmmm 高三上 (2021/09/02)
(A)就他人間之訴訟,對其訴訟標的之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如未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 辯論終結前,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者,即不得再另行起訴 第 54 條 就他人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一、對其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二、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準用第五十六條各款之規定。 第 507-1 條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