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甲、乙及丙等三人共乘一輛汽車,105 年 12 月 1 日在某交叉路口與丁..-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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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Ommmmm 高三上 (2021/09/02)
(A)甲起訴之聲明應表明:被告丁應賠償原告 27 萬元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第十五次民事庭會議紀錄選定當事人雖係以選定人之名義為形式上之當事人,實際上選定人仍為其潛在性之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其判決效力應及於選定人。多數選定人請求賠償損害,各有獨立之實體法上請求權,原係各別請求給付,起訴之聲明仍應分別記載「給付某甲若干元、某乙若干元、某丙若干元、某丁若干元、某戊若干元」,法院判決主文,亦應分別記載,俾將來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執行力之範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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