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2 甲、乙及丙等三人共乘一輛汽車,105 年 12 月 1 日在某交叉路口與丁駕車相撞,造成損害甲為新臺 幣(下同)8 萬元、乙為 9 萬元、丙為 10 萬元,為此乙及丙乃選定甲為原告,起訴請求丁賠償三人 所受損害。關於本件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起訴之聲明應表明:被告丁應賠償原告 27 萬元
(B)在甲為乙及丙所提起之本件訴訟審理過程,受訴法院應依職權將本訴訟之爭點通知於乙及丙,始 得進行本案審理及判決
(C)被告丁在本件訴訟之爭點整理過程向受訴法院承認乙確有受損害 9 萬元之事實時,此項承認對於 甲所受損害請求之部分亦生自認之效力
(D)甲在本案審理過程向法院承認丙曾經在訴訟外受丁賠償 10 萬元時,縱使丙當時未到庭在場見證, 甲所為該項承認僅就丙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對受訴法院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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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純正工程人員 高三下 (2019/02/18)
A90年第15次民庭會議紀錄選定當事人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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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Base 小六下 (2019/07/28)

(A)錯誤  選定人各有其獨立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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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高登 高二下 (2021/08/05)

補充:

被選定人有一切訴訟之權,無特別委任規定~

反之,訴訟代理人針對“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再審、選任代理人(若再反核帶上汽車)”有「特別委任」要求 

5F
Ommmmm 高三上 (2021/09/02)

(A)甲起訴之聲明應表明:被告丁應賠償原告 27 萬元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第十五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選定當事人雖係以選定人之名義為形式上之當事人,實際上選定人仍為其潛在性之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其判決效力應及於選定人。多數選定人請求賠償損害,各有獨立之實體法上請求權,原係各別請求給付,起訴之聲明仍應分別記載「給付某甲若干元、某乙若干元、某丙若干元、某丁若干元、某戊若干元」,法院判決主文,亦應分別記載,俾將來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執行力之範圍明確。


(B)在甲為乙及丙所提起之本件訴訟審理過程,受訴法院應依職權將本訴訟之爭點通知於乙及丙,始 得進行本案審理及判決

第 41 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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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甲、乙及丙等三人共乘一輛汽車,105 年 12 月 1 日在某交叉路口與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