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關於起訴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破產人為破產財團權利歸屬主體,..-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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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二上 (2019/06/16)
(A)破產人為破產財團權利歸屬主體,故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起訴時,應列破產人為原告,由破產管理人為法定代理人,始為合法依據破產法75條之規定,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起訴時,應列破產管理人為原告始具當事人適格。27 年渝上字第 2740 號 要旨: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即無訴訟實施權,其喪失之管理及處分權既由破產管理人行之,此項訴訟自應以破產管理人為原告或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B)原告依據金錢債權起訴,為表明訴訟標的,僅於起訴狀上記載原因事實,而未表明其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時,此項起訴不合程式訴訟標的之特定:而所謂訴訟標的,係指訴訟上之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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