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甲男、乙女為夫妻,因無法生育,遂偽造出生證明,將丙男與丁女所生之 A 子辦理戶籍登記為甲、
乙之婚生子女,若 A 成年後浪費成性,甲反悔而欲否認甲、A 間之父子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以乙、A 為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B)若 A 自認其非甲、乙所生,法院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應即為甲勝訴之判決
(C)甲得以 A 為被告,提起確認甲、A 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D)甲知悉 A 並非婚生子女已逾 2 年,不得再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A)甲不應以乙、A 為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限受婚生推定之子女為之(參民法1063、家事法64) (B)若 A 自認其非甲、乙所生,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應即為甲勝訴之判決: 身分關係原則上非當事人所得自由處分(參家事法10I) (C)甲得以 A 為被告,提起確認甲、A 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參家事法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