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民法婚姻章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民法婚姻章規定,未容許相同性別二人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與婚姻自由意 旨有違
(B)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
(C)繁衍後代是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
(D)民法婚姻章規定,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違反平等權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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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18/08/07)
(C)繁衍後代是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 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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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屋哩 小五下 (2019/07/10)

釋字748:

(A)民法第 4  編親屬第 2  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B)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 結婚」之自由(本院釋字第 362  號解釋參照)。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a fundamental right),應受憲法第 22 條之保障。

(C)然查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實,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故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非合理之差別待遇。

(D)是以維護基本倫理秩序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亦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凡此均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3F
Rita Lin(高考已上 大二下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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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民法婚姻章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民法婚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