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書面行政處分理由之記載及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2 款「..-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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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Riley 大一上 (2023/07/17)
書面作成之行政處分應附其理由,目的在使人民得以了解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法規根據、事實認定及裁量之斟酌等因素,以判斷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及對其提起行政救濟可以獲得救濟之機會,俾使司法機關得檢證行政處分適法性。而所謂理由,是指行政機關獲致結論的原因,理由的說明所要表達的是行政機關作成決定之重要事實及法律原因。對於理由的敘述,雖不須鉅細靡遺,但仍應指出使當事人得以知悉獲致結論事由何在;相對人於行政程序中,如對系爭處分事件有所主張或陳述,行政機關亦應於處分書中擇要說明採酌與否之理由:此外,行政機關若本於行政裁量權而作成行政處分者,尚應於處分書中說明其行使裁量權時所考量之事實與觀點,始為完備之理由敘... 查看完整內容 |
7F ebibi ⊙ω☉ 高三上 (2024/02/06)
I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II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第一種情形)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第二種情形)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III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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