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為乙公立學校之教師,乙認為甲教學不力,作成解聘之決定,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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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上岸律師) 高二下 (2023/06/08)
〈最新見解〉111年憲判字11號:公立大學對所屬教師之不續聘措施,其性質係公立大學單純立於聘約當事人地位所為之契約上意思表示,而公立大學就未維持其對教師所為不續聘措施之申訴決定,依法得提起再申訴,係因再申訴乃於大.....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5F 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大三下 (2019/11/07)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7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見解。 另查教師法第33條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 ,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D 其中按其性質,應該區分學校與教師之間聘約關係數私法契約或行政契約。 公立學校教師聘任屬行政契約,故相關爭議自應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法律保障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公立學校對教師解聘,乃是對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B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7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見解。 當事人不服公立學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行政處分,得俟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該行政處分生效後,始提起申訴、再申訴(視為訴願)或依法逕提訴願,再以學校為被告依法提起撤銷訴訟...................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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