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 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A)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規定之圖利罪,係現行刑法第 131 條之特別規定,具優先適用之效力,故著 手於圖利行為之實行未因而獲得利益者,仍應按未遂犯論科刑責
(B)所指「違背法令」,泛指一切法律命令,當然兼括公務員服務法在內
(C)圖利罪所指獲得之「不法利益」,指可領得之價值,於扣除成本、税捐及其他費用後之餘額
(D)圖利之公務員與被圖利因而獲取利益之私人,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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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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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狀圓 高三上 (2018/08/08)
(C) 102 年度台上 字第 2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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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好運柴犬 高一下 (2021/08/11)

(d)109台上3219最新實務見解也認為圖利罪可以成立共同正犯了(不要再變更見解了,拜託)

12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9/04)

補充樓上,看起來沒有所謂變更見解的問題。

103年第4次刑庭決議:

刑三庭提議:公務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合意,於甲辦理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工程發包業務時,為圖利乙,由乙以圍標之方式得標承作該項工程,而獲得不法利益。就甲所犯圖利罪部分,乙得否論以共同正犯?有下列二說:

一、肯定說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因公務員不待他人意思之合致或行為之參與,其單獨一人亦得完成犯罪,故非屬學理上所謂具有必要共犯性質之「對向犯」,自不得引用「對向犯」之理論而排除共同正犯之成立。題旨所示甲、乙二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對於甲主管之事務 ,圖乙之不法利益並因而使乙獲得利益,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及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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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1/12/20)

C圖利罪所指獲得之「不法利益」,指可領得之價值,於扣除成本税捐其他費用後之餘額

(A)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規定之圖利罪,係現行刑法第 131 條之特別規定,具優先適用之效力(到這邊是對的),故著 手於圖利行為之實行未因而獲得利益者,仍應按未遂犯論科刑責 Devils is in the "detail" *_*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 之圖利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 之圖利罪

第六條第2項 只說罰第一項第1~3款的未未遂  所以 4 和5款沒未遂犯





圖利之公務員與被圖利之人是對象犯,比較像行賄與收賄旳關係

二人係居於彼此相互對立之對向關係,行為合致,並使該無此身分之乙因而得不法之利益,但二人既各有其目的,即無犯意聯絡之可言



1 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A)貪污治罪條例第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