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1 甲駕車過失撞擊乙,乙意識清醒,但身上有多處挫傷擦傷,甲為趕時間上班,先拿出 10 萬元現金交 給路旁商家,委託其先行照護乙,並打電話叫救護車,甲未得乙同意,即離開現場。依實務見解,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離去現場,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
(B)甲已從事必要救援措施,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4 之「逃逸」
(C)甲已先行給付民事賠償可能之費用,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
(D)甲若於事後親至警局表明身分,即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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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布不能睡 高三下 (2019/05/15)
其實類似的判決很多,實務多認為肇事後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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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屋哩 小五下 (2019/05/23)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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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2/06/02)

1.依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45號判決認為,所謂「逃逸」係指逃離肇事現場而逸走之行為,故駕駛人於肇事致人死傷時有「在場義務」。因此,肇事駕駛人雖非不得委由他人救護,然仍應留置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並確認被害人已經獲得救護、或無隱瞞而讓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知其真實身分、或得被害人同意後,始得離去;於被害人已於第一時間死亡,而無救護可能時,亦應等候檢、警等相關人員確認事故或責任歸屬後,始得離開現場。否則,僅委由他人處理或撥打救護專線請求救助,而隱匿其身分,或自認被害人並無受傷或傷無大礙,即可不待確認被害人已否獲得救護、不候檢、警等相關執法人員到場處理善後事宜,而得自行離去,自非該法條規範之意旨。
2.但若從保護法益之角度而言,實務上既然認為本罪在保護生命身體,因而要求行為人在場救護,則本案中假設...甲未離去肇事現場並為救護行為,即無逃逸之適用,而不成立本罪。此外,若認為本罪在於避免損害之擴大,甲既然未離去肇事現場並為救護行為,亦不會造成法益之侵害,無逃逸之適用,亦不成立本罪。

5F
林鉦維 (2024/07/24)
近期有實務見解(111台上4869決)不同於以往認為本罪保護法益眾多(義務多因此很容易構成逃逸),而認為本罪主要在保護生命身體法益,因此行為人主要義務為救助義務,若已為救助則不構成「逃逸」,不宜任意超出「逃逸」的文意而解釋,若依本判決意旨,則本題情況不構成本罪。
但尚未成為穩定見解,更新實務仍有採過去見解者
 

21 甲駕車過失撞擊乙,乙意識清醒,但身上有多處挫傷擦傷,甲為趕時間上班,先拿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