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0 甲竊盜時,為乙目睹,警察通知乙作證,乙於警詢時乃供出前情。偵查中,甲坦承竊盜,檢察官依 甲之自白及乙之陳述,認甲罪證明確,惟情節輕微,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逕以乙於警詢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作為認定甲竊盜之證據之一
(B)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以宣告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C)甲之自白,不論是否出於任意性,法院皆得作為簡易判決處刑時認定竊盜之證據
(D)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時,即應依法裁定駁回檢察官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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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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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下 (2021/09/04)
(A)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逕以乙於警詢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作為認定甲竊盜之證據之一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傳聞證據仍得做為簡易判決之證據。且依196-1第2項規定,警察詢問證人並無準用應具結之規定,故縱未經具結仍屬適法。 第 159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第 186 條 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者。 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 第 1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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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國一上 (2020/08/07)

(C)「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出於任意性之自白。

6F
大亨 小一上 (2021/10/22)
第 452 條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第 451-1 條第4項但書第3款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由上述法條可知(D)應轉換為通常審判程序。

40 甲竊盜時,為乙目睹,警察通知乙作證,乙於警詢時乃供出前情。偵查中,甲坦承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