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竊盜時,為乙目睹,警察通知乙作證,乙於警詢時乃供出前情。偵查中,甲坦承竊..-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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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下 (2021/09/04)
(A)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逕以乙於警詢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作為認定甲竊盜之證據之一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傳聞證據仍得做為簡易判決之證據。且依196-1第2項規定,警察詢問證人並無準用應具結之規定,故縱未經具結仍屬適法。 第 159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第 186 條 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者。 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 第 196-1 ...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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