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已據其於審判中證述屬實,則警詢之陳述,無證據能力:無使用證據必要性及無傳聞例外(參刑訴法第159條之2及之3) (B)甲於偵查中之陳述,無關乙未在場親自詰問,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參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 (C)乙不得以其於偵查中未在場之事實,彈劾甲於警詢時陳述之憑信性,減損其證據能力(同上) (D)甲於審判中所為之陳述雖有證據能力,但不得為有罪判決唯一之證據(參同法第156條第2項)
B選項原則是有證據能力的
刑訴159-1第2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41 甲於警詢時坦承與乙共同強盜;檢察官就乙涉嫌共同強盜部分,雖乙不在場,仍命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