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之規定,警察對於符合法定要件之交通工具及其駕駛 人,得採行不同類型之職權措施,下列何者非在該條規範之列? 23
(A)查證駕駛人身分
(B)扣留交通工具
(C)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D)強制駕駛人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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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2133), C(47), D(142), E(0) #313249
統計: A(27), B(2133), C(47), D(142), E(0) #313249
詳解 (共 1 筆)
#6347328
1.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2.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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