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該法所規定查證身分措施之一:
(A)攔停人、車、船
(B)詢問姓名、住居所
(C)令出示身分證件
(D)抽驗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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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1), C(15), D(5314), E(0) #313251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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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查證身分必要措施)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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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職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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