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死亡,遺有遺產1200萬,而且未立遺囑,甲有配偶乙,父戊及母己,甲、乙..-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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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winnie14723 大一上 (202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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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里長伯 升等考已上岸 大二上 (2023/06/07)
1138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親等近者為先;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向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1200的 二分之一為600萬 剩餘父、母一人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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