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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5.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何者錯誤?
(A)無論行為人有無負擔責任的能力
(B)行為人主觀上須有故意或過失
(C)在客觀上有不法加害行為
(D)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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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ern 大二下 (2018/08/16)
第 184 條   因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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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tupid kitten 大一上 (2018/09/17)
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可知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而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70年度台上字第2550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裁判要旨參照)。


第187條(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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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疾走小浣熊 小一下 (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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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1/09/09)

對於一般侵權行為其責任的成立有其法律要件,概言之,包括:1、須為行為人自己的行為。2、行為須不法。3、侵害權利或利益。4、須致損害。5、行為與損害間須有「因果關係」。6、須有「故意」或「過失」。7、須有「責任能力」(債權行為人能負損害賠償責任的資格)。被害人如欲進行此一損害賠償責任的請求,應注意加害人的行為是否具備前述成立要件,同時又要能提出「證據」,證明前述事實的存在,這樣才能在訴訟上獲得有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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