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42. 未結婚的甲男與乙女有一子丙,甲乙對丙疼愛、照顧有加,請問三人之親子關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