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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0 下列有關律師接見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辯護人接見偵查中受逮捕被告之權利,不得限制之
(B)辯護人接見羈押被告之權利,不得限制之
(C)檢察官對於辯護人與受拘提被告之接見,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
(D)限制辯護人之接見權應用限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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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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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ta 大二上 (2018/09/01)
34-辯護人接見偵查中受逮捕被告之權利,不得限制之,但得暫緩,先暫緩你後補上限制書 34-1-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 換言之辯護人接見羈押被告之權利,得限制之,使用限制書去限制。 第 34條(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及限制之條件)"羈押專用喔!!!".....看完整詳解
7F
杜孟儒 大二上 (2022/01/29)

題目:

下列有關律師接見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本題答案為:(B)辯護人接見羈押被告之權利,不得限制之
法條:
第34條(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及限制之條件)
I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II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III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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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5/29)
第 34 條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第 34-1 條 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 限制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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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戶政已經上榜! 大二下 (2023/05/12)

● 辯護人 一 接見通信權:

1、羈押中被告
(1)禁止 ➜ 不得禁止
(2)限制:
     ① 原則:不得限制
     ② 例外:有湮滅、偽變造證據或串供之虞,得限制之
          ➜ 要用限制書(法官)
2、偵查中 + 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嫌
(1)不得禁止
(2)限制:
     ① 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
     ② 但接見時間不得逾1小時,且以一次為限
(3)暫緩:
     ① 檢察官有急迫情形 + 正當理由,得指定即時得接見時間及場所
     ② 但不得妨礙辯護人之在場權

30 下列有關律師接見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辯護人接見偵查中受逮捕被告之..-阿摩線上測驗